《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三十三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第三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登記。
法律主觀性:
抵押不壹定是房屋抵押,主要看銀行貸款規定,向銀行申請貸款時已經在登記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所以房產無論歸誰所有都處於抵押狀態。貸款未還清前,銀行和登記部門不會解除抵押,托管的房屋不能買賣、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