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聲明無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法律賦予用人單位的強制性義務。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起訴用人單位。即使在此之前,勞動者簽字放棄簽訂勞動合同的解釋也是無效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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