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違反《礦產資源法》規定,無采礦許可證采礦,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采礦,開采國家保護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