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主要有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適用範圍:人民法院受理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公民之間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發生的經濟權利糾紛案件。主要包括各類合同糾紛和經濟損害賠償糾紛。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214條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壹)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
(2)托付單可以送達債務人。
申請書應具體說明所要求的金錢或證券的數額以及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