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九條
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八)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同壹違法經營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並實施了同壹違法經營行為的;
4.其他嚴重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