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規定,國家對農作物種質資源享有主權,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境外提供農作物種質資源,應當經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從國外引進農作物種質資源,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非法提供或者從境外引進農作物種質資源的,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農作物種質資源和違法所得;並處10000元至50000元罰款。
未經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攜帶或者運輸農業種質資源出境的,海關應當扣留農業種質資源,並移交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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