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條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或者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壹條爆炸、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被盜竊、被搶劫或者丟失,不按規定報告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隱瞞不報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