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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規模化養豬場的汙水排放,環保局處理不了嗎?

現行《水汙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明確規定,“排放水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水汙染物排放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治理“;”在限期治理期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產、限排或者停產整頓。治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壹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環境保護法》第六十條也有類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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