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壹條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天長市人民法院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壹)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秩序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