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十三條,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充分了解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相關信息,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和相關數據庫。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據和資料應當公開,供公眾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