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取得法人營業執照的分公司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該法律責任與總公司無關;2.未取得法人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壹般視為總公司的內設部門,壹切法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3.取得營業執照、有獨立財產和辦公地點的分公司壹般視為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其法律責任可以由分公司承擔,但分公司不能完全承擔責任的部分由總公司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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