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持填好的離婚協議書壹式三份,找兩個見證人簽字(見證人必須親自聽取雙方同意後離婚生效,不能代替簽字)。見證人可以是任何20歲以上未被禁止生育的中國人。
2.攜帶離婚協議書三份及雙方身份證件、臺灣省配偶戶口簿、國民身份證、印章、二寸半身照片到戶籍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3.向戶籍處申請離婚協議書和離婚戶籍謄本壹式五份,每戶壹份。
4.去臺灣省公證處辦理離婚公證,大陸配偶帶壹份回大陸(請復印公證書)。
5.大概壹個月後,問大陸公證員是否已經送達,去公證處認證。
6.攜帶公證書、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到原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