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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未滿兩年,如何在臺灣省申請離婚,回大陸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流程大致如下:(1-4在臺灣辦理,5-6在中國大陸辦理)。

1.雙方持填好的離婚協議書壹式三份,找兩個見證人簽字(見證人必須親自聽取雙方同意後離婚生效,不能代替簽字)。見證人可以是任何20歲以上未被禁止生育的中國人。

2.攜帶離婚協議書三份及雙方身份證件、臺灣省配偶戶口簿、國民身份證、印章、二寸半身照片到戶籍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3.向戶籍處申請離婚協議書和離婚戶籍謄本壹式五份,每戶壹份。

4.去臺灣省公證處辦理離婚公證,大陸配偶帶壹份回大陸(請復印公證書)。

5.大概壹個月後,問大陸公證員是否已經送達,去公證處認證。

6.攜帶公證書、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到原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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