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犯罪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復旦投毒案嫌疑人林森浩因瑣事將劇毒投到宿舍飲水機中,侵害了人的生命權。
B.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因生活瑣事與黃發生矛盾。在明知N-二甲基亞硝胺是劇毒物質的情況下,將其投放到宿舍的飲水機中,導致被害人喝下劇毒物質後住院治療。由於原因不明,醫院無法采取針對性措施,導致病情迅速惡化。
c .犯罪主體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解釋什麽樣的人犯了罪,在刑法上稱為犯罪主體。
D.主觀上,林森浩作為醫學院研究生,明知N-二甲基亞硝胺為劇毒物質,放入宿舍飲水機中,導致被害人飲用劇毒物質並住院治療。由於原因不明,醫院無法采取針對性措施,導致病情迅速惡化。林森浩有故意殺人的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