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條律師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在執業活動中謀取當事人的爭議權益。壹般按照當事人通過代理人的代理活動最終實現的標的金額收取風險代理費,該金額來自其他當事人。收取過高的風險代理費,實際上是壹種“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謀取當事人有爭議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