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五刑包括:摑、棒、弟子、流放、死刑。其中死刑絞刑斬首,分三等——壹千、壹千五百萬兩,監禁分五等——壹至三年,以半年為等差,杖刑分六十至壹百,十為等差,鞭刑分五等——十至五十,十為等差。這種封建的五刑制度壹直被後世沿用,直到清末變法才得以改變,減少了刑罰的殘酷性,為社會儲備了必要的勞動力。
2.“十惡”是指直接危害君主專制、嚴重破壞封建禮教的重大犯罪行為。隋代的《黃愷法》在北齊法“十大罪”的基礎上,正式確立了十惡制,為唐朝所沿襲。十惡不赦者“常被赦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