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成年兒童和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需要監護人,成年人也可以通過故意監護的方式,在年老或無行為能力時,提前為自己安排監護人;
2.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以及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依次擔任監護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權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與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