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目前女性經濟條件與男性仍有壹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應適當照顧女性和子女的利益,將更多財產給予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壹方;
3.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但如果妳有過錯,不代表妳會“出家門”;
4.離婚時,應清算夫妻雙方的經濟利益,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和撫養子女的貢獻,離婚後壹方生活水平下降,離婚後妥善安置被監護人;
5.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協議先於法律的原則:離婚時雙方達成調解的,可以自行約定如何分割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