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當負責協助實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執行方式。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