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餐廚垃圾處理法》於2021年4月29日通過並實施。這部法律的頒布實施,為全社會樹立了浪費為恥、節約為榮的鮮明導向,確立了公眾餐飲消費和日常食品消費的基本行為準則,為加強政府監管提供了有力支撐,為建立制止餐飲浪費長效機制、依法綜合治理提供了制度保障。《反餐廚垃圾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反餐廚垃圾的定義、原則和要求、政府和部門的職責、各種主體責任、激勵和約束措施、法律責任等。公務活動用餐不超過規定標準的,可獎勵“光盤行動”的消費者,可收取餐廚垃圾處理費用於點餐消費;商家誘導、誤導過度訂購最高罰款1,000元;食品生產經營者嚴重浪費食品的,最高罰款2萬元;凡制作、發布、傳播暴食節目或視聽信息的,將被處以最高65438+萬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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