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私財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本條例處罰。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因民間糾紛引發的打架鬥毆、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