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有過錯的壹方應少分財產。過錯包括:壹方重婚;和別人壹起生活;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有其他重大錯誤等。如果離婚是壹方的過錯造成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