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二)被開除中國* * *黨籍的;(三)被開除公職的;(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條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三)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四)身體健康;(五)具有高中畢業以上學歷;(六)誌願參加人民警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壹)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被開除公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