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作出書面放棄聲明;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沒有表示到期的,視為放棄遺產。
第134條
自擬遺囑由立遺囑人書寫並簽名,註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