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基礎
3.《民法通則》第二十九條規定,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4.第三十條規定,監護人可以由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依法協議確定。協議約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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