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手術簽名沒有具體順序。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親屬或關系人可以簽字。簽名可以是患者本人,也可以是家屬。在緊急情況下,如果病人已經失去意識或判斷力,他的同事和領導可以代他簽字。在更特殊的情況下,如果患者生命垂危,但沒有人陪護,醫院可以本著治病救人的原則,報請院領導批準,轉綠色通道進行緊急搶救。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醫療機構實施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其家屬或者相關人員應當同意並簽字;不能取得患者意見的,應當經家屬或者相關人員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且無家屬或相關人員在場時,或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由主治醫師提出醫療救治方案,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授權負責人批準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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