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09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
第577條還規定,當?當事人壹方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壹百六十壹條規定,繼承人應當以所取得的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繳納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161條規定,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繼承人自願返還財產。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不承擔清償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