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關於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定遵循了從壹般到特殊、從行為規範到責任後果的邏輯順序,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知識產權保護義務做出了專門規定。《電子商務法》的具體規範在適用時將會模棱兩可,因為這些條款在GAI沒有表述。民法典軟化了電子商務法的通知-刪除機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從不同角度進壹步明確了電子商務法的適用。
法律依據
電子商務法
第四十壹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加強與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作,依法保護知識產權。
第四十三條平臺經營人轉發反通知的義務;
第四十四條平臺經營者的信息披露義務;
第四十五條平臺經營者在主觀明知和應知的情況下,主動采取必要措施的義務和民事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