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來,改革與法治的關系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主導作用、規範作用和保障作用。今後,立法在改革中起主導作用,立法先行,不允許再有法治之外的試點;法治通過正當法律程序在改革中發揮規範作用,可以表現為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利益關系的調整需要法治,改革的成果需要法治的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