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彩禮錢的最新規定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當事人可以請求返還按照習俗支付的彩禮;如果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婚前沒有共同生活或給付彩禮,導致給付方生活困難的,離婚時,給付方可要求對方返還彩禮。經查證屬實的,對方應當返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家庭編制適用問題的解釋(壹)》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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