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月。暫停領導幹部任用的時間壹般不得超過三個月。三個月內未查實的,公示對象應當作出負責任的書面說明,黨委(黨組)認為不影響任職的,可以履行任職手續,並將有關材料存入個人檔案備查;今後,如調查反映的問題確實存在並影響到崗位的,將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辭退和處理。法律依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五十條,在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任命或者人大常委會任命任命任命前,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推薦人選提出不同意見的,黨委應當認真研究,並作出必要的說明或者解釋。如果發現有事實根據可以影響選舉或者任命,黨委可以建議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按照規定程序中止選舉、任命和任命決定,或者重新推薦人選。CPPCC領導成員候選人的推薦和提名,按照CPPCC的章程和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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