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住宅設計規範》第六條,12層及以上的建築,每棟建築不應少於兩部電梯,其中壹部電梯可容納擔架。當12層及以上的住宅每個單元只有壹部電梯時,應從第十二層開始設置與相鄰住宅單元相連的通信走廊。通信走廊可分層設置,上下通信走廊間隔不超過五層。走廊的凈寬度不應小於1.10m,局部凈高不應小於2.00m..十二層或十二層以上的房子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住宅單元組成。並且壹個或多個住宅單元沒有設置能夠容納擔架的電梯,則應該從第十二層開始設置與能夠容納擔架的電梯連通的通信走廊。通信走廊可分層設置,上下通信走廊間隔不超過五層。走廊的凈寬度不應小於1.10m,局部凈高不應小於2.0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