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經批準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活動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取締,查封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場所,扣押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
2.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