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江蘇省普通高級中學學籍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準予退學:
(壹)因患有嚴重疾病、嚴重傳染病或者其他原因長期未能治愈,仍不能正常學習,停學三年的學生;
(二)休學期滿30日後,仍未辦理復學或繼續休學手續的;
(3)連續8周無故曠課或曠課超過10周,經學校多次聯系家長幫助教育未果的學生;
(四)因違法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5)出國定居人員;
(6)其他不能正常學習的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