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教育教學應當符合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教書育人面向全體學生,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機融合德育、智育、體育、美育,註重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三十五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根據適齡兒童、少年的身心發展和實際情況,確定教學制度、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改革考試制度,改進高級中等學校招生辦法,推進素質教育的實施。
第三十七條、學校應當保證學生的課外活動,組織課外文化娛樂等活動。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為學校開展課外活動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