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告知書》壹般是在新員工入職時由用人單位簽字,告知員工自己了解公司制度和勞動合同內容。
如果員工已經簽字,則視為有效。以後發生糾紛,單位可以以此說明員工了解公司的相關制度和內容,從而免除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其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安全生產條件、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信息。
用人單位有權了解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信息,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