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制定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具體辦法和措施;承擔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在相關服務領域開展消費維權工作;查處假冒等違法行為;承擔引導消費者咨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絡系統建設。
2.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壹)與經營者協商解決;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進行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