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個人合夥退夥的法律規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壹)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二)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三)合夥人難以繼續參與合夥的;(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五十壹條。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依法有權繼承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繼承人,根據合夥協議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自繼承之日起取得合夥資格。
法定繼承人不願意成為合夥企業合夥人的,合夥企業應當返還其依法繼承的財產份額。
法定繼承人為未成年人的,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監護人可以在未成年時代理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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