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個人簽名蓋章沒有法律效力。私人印章只有在公民本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時才有效。壹般情況下,已經公安機關備案的私章具有法律效力,或者已經在銀行備案的私章具有法律效力。公民在相關法律文書上蓋章,不能有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行為。,符合無效或可撤銷、可變更的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印章治安管理辦法》第三條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公章和個人印章。公章是指國家權力機關、黨政機關、司法機關、政協、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委會、議事協調機構、非常設機構的法定名稱,以及具有法定名稱的合同、財政、稅務、發票等業務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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