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委托;
2、司法鑒定機構審核材料,批準後,接受委托;
3.鑒定;
4.出具司法鑒定文書。
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並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核對並記錄鑒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特性、保存狀況和接收時間。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三條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於復雜、疑難或者特殊的委托事項,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與委托人協商決定受理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