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七條是指抵押人在不轉移占有的情況下,以其合法的房地產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拍賣抵押房地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第四十八條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及其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第四十九條房地產抵押應當持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