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進壹步加強機構編制管理的若幹規定》第九條各級黨委、政府和編委批準的各部門“三定”規定(方案)具有權威性和法律效力,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未經批準,任何部門不得自行調整“三定”規定(方案)的內容。已經合並輪換的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恢復;實行聯合辦公或壹個機構兩塊牌子的部門,不得擅自變更;現有機構的名稱和規格不得隨意變更;職能調整、任務增加的部門不再增設內設機構,由部門內部調整解決。對個人確因工作需要調整內臟的,要嚴格控制,按程序報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