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車主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壹;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3、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患有疾病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4、其他應認定車主有過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09條
因租賃、借用導致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是同壹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