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借貸雙方對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又沒有達成補充協議,根據合同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合同履行地為貨幣接受方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