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管理規定》第十三條金融機構應當認真協助主管機關辦理查詢、凍結、扣劃手續。接到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後,不得扣劃應當協助執行的款項用於催收貸款及利息,不得向被查詢、凍結、扣劃的單位或個人通風報信,幫助隱匿、轉移存款。第二十壹條查詢、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和解凍、扣劃存款通知書應當由主管機關執法人員依法送達,金融機構不接受主管機關執法人員以外的人員送達上述通知書。因此,有必要通知被執行人賬戶狀態和單據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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