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成員應當互相幫助,互相關心,和睦相處,履行家庭義務。反家暴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責任。
2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根據《反家庭暴力條例》第五條規定,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預防為主、教育、矯治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尊重受害人的真實意願,保護當事人的隱私。2021實施的《民法典》第1042條規定,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
根據《反家庭暴力條例》第五條規定,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預防為主、教育、矯治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尊重受害人的真實意願,保護當事人的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