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法所體現的統治階級的意誌,並不是統治階級的全部意誌,而是上升到國家意誌的部分,也就是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統治階級“視為法”的部分。
第三,法律只能反映統治階級的意誌,而不能反映被統治階級的意誌,這是階級對立社會法律的階級性的集中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