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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停職的法官沒有決定權嗎?

判處緩刑法官沒有決定權,需要根據犯罪的事實和情節來決定。宣告緩刑的條件是: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犯罪情節較輕的;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的危險;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等。其中,未滿18歲者、孕婦及年滿75歲者應暫緩服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2條第1款

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於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宣告緩刑: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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