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名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簽名無效,不對票據的任何持有人負責。選項A屬於物的防衛。法院作出除權判決後,票據無效,任何人以票據主張權利都會被拒絕付款,所以選項B是對物的抗辯。不能更改票據金額、日期和收款人名稱,更改後的票據無效。選項C是對事物的防禦。前手以欺詐手段取得票據,因此無償取得的持票人也不具有票據權利。債務人可以為持票人辯護,選項D是為該人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