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五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全國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防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