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名法》的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以書面形式提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名法》的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以書面形式提出。

法律分析: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置前放棄繼承。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沒有表示到期的,視為放棄遺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或者遺產性質不能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壹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合法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壹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書面聲明;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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